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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莲与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莲,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703号原告:陈莲,女,生于1973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开军。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卢奇灵。原告陈莲与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莲撤诉。本案受理3971元,由原告陈莲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