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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超海与黄耀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超海,黄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黄超海,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黄耀民,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超海与被执行人黄耀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超海申请执行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黄耀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