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泽洲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刘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泽洲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刘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93号原告:武汉市泽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19、221、223号。法定代表人:童泽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华,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市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63号。法定代表人:黄成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刘东,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克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武汉市泽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刘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泽洲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泽洲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泽洲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市泽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付若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