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福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润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成都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福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润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海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福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居委会建安路10号二楼之一。法定代表人:欧阳珠桂。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润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101室之三。法定代表人:高领国。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海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101号102室之一。法定代表人:欧阳珠桂。被执行人:成都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37号4楼A414号。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福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润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海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0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文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