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终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魏亚红、任县任城镇南街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亚红,任县任城镇南街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3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亚红,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县任城镇南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任县任城镇南街村。法定代表人:张立江。上诉人魏亚红因与被上诉人任县任城镇南街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6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6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亚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 浩审判员 张 振 防审判员 郑延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