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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怀柱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怀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民生路。法定代表人:冯协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定松,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符永丽,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怀柱,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周怀柱食品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周怀柱名下车牌号为ERX3**的比亚迪牌小汽车一辆,现该车暂不宜处置。此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莫武翊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堂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