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徐燕,王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6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燕,女,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彦婷,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燕、王彦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审结,该案(2017)鲁0782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彦婷所有的鲁G×××××号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徐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