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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眭锁良、黄建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眭锁良,黄建容,眭木荣,眭新娣,眭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39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371574-1,住所地:丹阳市西环路2-1号。法定代表人:马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眭锁良,男,汉族,1974年7月8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黄建容,女,汉族,1983年12月22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眭木荣,男,汉族,1946年1月28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眭新娣,女,汉族,1972年10月19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眭永良,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生,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眭锁良、黄建容、眭木荣、眭新娣、眭永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眭永良于2017年9月份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商初字第9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束文辉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