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行审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213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华荣,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建、张金霞,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分公司。负责人郑明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济深,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驻)食药监食罚[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分公司在经营期间,销售不合格食品芋头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并送达了(驻)食药监食罚[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催告程序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登记立案。经听证审查,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分公司已于2017年3月24日变更为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分公司,故本案被申请执行人为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分公司。本院认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驻)食药监食罚[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驻)食药监食罚[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