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7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玉华申请执行李巧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华,张二吉,李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7执69-1号申请人刘玉华,女,汉族。被申请人张二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巧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92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二吉、李巧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二吉、李巧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二吉在你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月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