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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7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玉华申请执行李巧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华,张二吉,李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7执69-1号申请人刘玉华,女,汉族。被申请人张二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巧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92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二吉、李巧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二吉、李巧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二吉在你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月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