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奎支行诉被告王书亮、朱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王书亮,朱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民初1442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刘晓婧,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德玲,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王书亮,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鑫神力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出资人(自然人独资),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朱冬梅(系王书亮妻子),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下称原告)与被告王书亮、朱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德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亮、朱冬梅经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书亮偿还贷款本金349,194.15元,利息13,221.93元;2、如被告王书亮未能偿还贷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其坐落于种畜场直盛世家居小区1号楼000114-000214号房产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我行;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冬梅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新利率,分段计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4日,被告王书亮在原告处办理个人商用房贷按揭贷款400,000.00元,并签订合同。贷款期限10年,合同利率7.995%(双方约定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分段计息),贷款采取分期还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王书亮自愿用其名下坐落于种畜场直盛世家居小区1号楼000114-000214号房产为该笔贷款作抵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如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王书亮于2016年8月开始拖欠原告贷款本息未还,截止2017年4月20日,被告王书亮尚欠贷款本金349,194.15元,利息13,221.93元,贷款本息逾期8期,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未能履行偿还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被告王书亮、朱冬梅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4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王书亮签定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被告王书亮在我行贷款400,000.00元,现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62,416.08元未偿还。2、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证明被告王书亮本人签订的合同,贷款事实存在。被告王书亮、朱冬梅均未提交证据。经过庭审,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能够证实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书亮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王书亮亦应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王书亮偿还借款本息、否则以拍卖其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冬梅虽然不是借款人,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抵押人有其本人签字,且原告在诉请中要求被告朱冬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书亮、朱冬梅经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书亮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借款本金349,194.15元,给付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的借款利息13,221.93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照约定利率,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支付借款利息。二、如被告王书亮、朱冬梅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以拍卖其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给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三、被告朱冬梅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王书亮、朱冬梅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6.00元,由被告王书亮、朱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段泽军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梦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