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8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明基诉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基,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8893号原告:黄明基,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生,福建省福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磊,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与益宁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81352A。法定代表人:何淑芳。原告黄明基诉被告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黄明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基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基撤诉。案件受理费19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明基负担。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