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祁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顺生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顺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3099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顺生,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长 张勇军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人民陪审员 周爱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