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夏永富与王如勇、陆永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富,王如勇,陆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夏永富,男,1962年1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如勇,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陆永兵,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夏永富与被执行人王如勇、陆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