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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记与梁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记,梁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陈记,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梁挺新,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记与梁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挺新已自觉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所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30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