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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6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姚二虎与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二虎,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6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姚二虎被执行人: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81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1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