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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493孙跃与管培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培方,孙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3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培方,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跃,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上诉人管培方因与被上诉人孙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8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管培方直接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告知若逾期仍不交纳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述规定期限届满,管培方仍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管培方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管培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保华审 判 员 徐 兵审 判 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段 娜书 记 员 王南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