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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艾春琴与钟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春琴,钟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829号原告:艾春琴,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钟林,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崇州市。艾春琴与钟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艾春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春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艾春琴负担。审判员  周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