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7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7768孙折存与殷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折存,殷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7768号原告:孙折存,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堂,东海县黄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章庆,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孙折存与被告殷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折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章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折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0000元及诉后利息直至还清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并一起在新加坡打工,2016年4月26日,被告在新加坡打工期间因家里翻建房屋需用资金,从原告处借走2万5新币,折合人民币11万元,并有被告本人出具借条一份由原告持有,内容为“借孙折存新币2万500元,合人民币11万元整,定于2016年10月份还清,如果10月份没有还清可以用家里房产证抵押,借款人:殷章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7年被告回国后,原告到被告家催要,被告一直躲避。被告殷章庆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6日,被告殷章庆向原告孙折存借新加坡币24500元,折合人民币115000元;借条约定于2016年10月份还清,并未约定利息。后经催要,被告未还款,双方因此产生诉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殷章庆向原告孙折存借款,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讼请求仅主张人民币110000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章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折存支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殷章庆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其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穆加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翟海尧书 记 员 万冰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