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唐均、向仕清、杨长润、宋仕英、向本均、马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唐均,向仕清,杨长润,宋仕英,向本均,马菊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8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张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军,系该行南坝支行行长。被告:唐均,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向仕清,系被告唐均配偶,女,生于1972年8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杨长润,系被告唐均联保成员,男,生于1971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宋仕英,系被告杨长润配偶,女,生于1971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向本均,系被告唐均联保成员,男,生于1963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马菊香,系被告向本均配偶,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8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唐均、向仕清、杨长润、宋仕英、向本均、马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在7日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在法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正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星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