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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品厚与赵忠雨、郭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品厚,赵忠雨,郭晓峰,王万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2204号原告刘品厚,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赵忠雨,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郭晓峰,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王万召,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品厚诉被告赵忠雨、郭晓峰、王万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被告赵忠雨经本院多次送达,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品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