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品厚与赵忠雨、郭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品厚,赵忠雨,郭晓峰,王万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2204号原告刘品厚,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赵忠雨,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郭晓峰,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王万召,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品厚诉被告赵忠雨、郭晓峰、王万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被告赵忠雨经本院多次送达,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品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