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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吉克与黔西南州鸿发商贸有限公司、扶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克,黔西南州鸿发商贸有限公司,扶光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853号原告:王吉克,男,1980年11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业,住望谟县。被告:黔西南州鸿发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幸福小区。法定代表人:扶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扶光红,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业,住兴义市。原告王吉克与被告黔西南州鸿发商贸有限公司、扶光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吉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吉克以其起诉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解决不需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吉克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国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