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8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
负责人:周学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纪海军,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执行人:邓荣燕,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纪海军、邓荣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平
审判员 迟雪涛
审判员 张保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慧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