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占宝与李彬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占宝,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645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占宝,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赌博于2016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彬,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占宝、李彬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辽0214刑初1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占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占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占宝请求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占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英杰审判员谢燕鹏审判员兰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景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