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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彦春与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凯发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春,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凯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495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春,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凯发分公司,地址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王彦春与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凯发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瓦劳仲裁字【2016】第9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连世文执行员  由金玲执行员  于明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