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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世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华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81刑初612号被告人张世华,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爱华、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6月份,被告人张世华在自家土地上,通过松土、播种、施肥、灌溉等一系列工序先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856株。其中156株被查获时已成苗并结果,高约90CM,未见采割痕迹;另2700株被查获时均为幼苗,高约20CM,未结果。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罂粟果实津液中均检出罂粟碱、可待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世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个人身份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告知笔录、现场指认、铲除、销毁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种植2856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世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神木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世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晨光审 判 员  杜 鹏人民陪审员  刘增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