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巴雅尔图与张廷富、王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雅尔图,张廷富,王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2221民初4690号原告巴雅尔图,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张廷富,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个体。被告王奇,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巴雅尔图与被告张廷富、王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雅尔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廷富、王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雅尔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从2017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李美丽为借款人,被告张廷富、王奇为担保人,2016年12月5日李美丽在我处借款6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现李美丽自2017年3月5日起至今未偿还利息,欠款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巴雅尔图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以下证据:1、2015年12月4日出具的借条一枚及还款协议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为借款人李美丽担保从我处借款60000元的事实;2、担保函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为借款人李美丽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事实。被告张廷富、王奇未出庭答辩与质证,本院对原告巴雅尔图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借款人李美丽经被告张廷富、王奇担保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5%、于2016年12月4日前偿还,并出具借条一枚;并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人应按时还款付息,如本金逾期,按5%/天承担违约责任,如利息逾期,按本金的3%/天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廷富、王奇为原告出具了担保函,约定由二被告为借款人李美丽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李美丽只偿还了2015年12月4日至2017年3月4日的利息,但本金一直未偿还。因原告巴雅尔图无法提供借款人李美丽的准确地址,撤回对李美丽的起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廷富、王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张廷富、王奇为借款人李美丽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向原告巴雅尔图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对原告巴雅尔图要求被告张廷富、王奇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巴雅尔图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廷富、王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巴雅尔图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自2017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廷富、王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梁福成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