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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晓莉、张正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莉,张正海,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华,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志永,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莉、张正海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晓莉、张正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晓莉、张正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莉、张正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晓莉、张正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勇审判员 宿 敏审判员 汪青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邓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