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季晨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晨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晨成,男,1989年6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龙游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17年4月30日、5月15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四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龙游县看守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晨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跃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晨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季晨成伙同毛某、方某等人在龙游县溪口镇全众影城KTV3号包厢内,以支某欺负童某为借口,随意殴打支某、傅某、李某等人。同年5月14日晚7时30分许,被告人季晨成来到龙游县溪口镇全众影城,借口讨要说法,砸毁一张玻璃圆桌,并随意殴打影城保安徐某。同年6月2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季晨成在龙游县溪口镇盛世宾馆大堂内无故辱骂、殴打被害人杨某,并砸毁宾馆内茶杯、烟灰缸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季晨成被传唤归案,并取得杨某、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杨某、徐某、支某、傅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江某、何某1、胡某、童某、巫某、杜某、何某2、毛某、方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毁损物品照片、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报告,证据保全决定书、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季晨成的供述等证据共同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晨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季晨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季晨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予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晨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素芳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人民陪审员 廖建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