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4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褥家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褥家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4633号被执行人褥家豪,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关于褥家豪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刑初716-1号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刑终1302号刑事裁定书已于2016年12月30日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裁定:终结本院(2017)粤0604执46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彦审判员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瑜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