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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万凤之凰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万凤之凰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729号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大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志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40室-38。法定代表人:朱杰。被告:河北万凤之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刘书双。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万凤之凰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浩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人民陪审员 王秀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史凡凡书 记 员 庞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