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督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延吉市世林物业有限公司与崔真革申请支付令一审支付令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吉市世林物业有限公司,崔真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2401民督218号申请人:延吉市世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法定代表人:马宗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崔真革,成年人,现住延吉市万事达公寓。申请人延吉市世林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延吉市世林物业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崔真革拖欠申请人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257.14元、卫生费140元、违约金91.91元,合计1489.05元。申请人多次催缴无果。申请人出具了营业执照及被申请人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申请人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故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257.14元、卫生费140元、违约金91.91元,合计1489.0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吉市世林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崔真革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延吉市世林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257.14元、卫生费140元、违约金91.91元,合计1489.05元。申请费20元(申请人已预交20元),由被申请人崔真革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 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继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