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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张庆友与韩军存、张昌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友,韩军存,张昌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民初2756号原告:张庆友,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韩军存,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战,巨野腾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昌勇,男,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张庆友诉被告韩军存、张昌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友、被告张昌勇、被告韩军存诉讼代理人张景战已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友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4,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庆友放弃利息请求。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张庆友到被告韩军存承包的诸城市东方逸品工程工地上干活。工程完工后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全部工款,共欠架子款84,000元。2014年9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有证明人作证。被告至今未支付全部欠款。后经原告多次���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互相推诿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被告韩军存辩称:原告已将其所有的奥迪A6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V×××××,于2014年扣走抵债。当时,该车辆价值10余万元,因此原告不应再起诉追索该笔欠款,如原告仍坚持诉讼请求,应将被告韩军存所有的奥迪A6轿车予以返还。张昌勇辩称:其和韩军存两人一块承包的活,干完活,工程款都被韩军存领走了,该欠款应该由韩军存自己承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被告韩军存、张昌勇共同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韩军存、张昌勇欠其工程款84,000元的事实。被告韩军存、张昌勇未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欠款已于2014年由被告韩军存以奥迪A6轿车一辆抵偿。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张庆友到被告韩军存承包的诸城市东方逸品工程工地上干活。工程完工后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全部劳务费,共欠款84,000元。2014年9月2日被告韩军存、张昌勇共同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自愿合法,为有效合同。被告韩军存、张昌勇欠原告劳务费8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84,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准许。被告被告韩军存辩解已用自己所有的车辆抵偿债务,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韩军存、张昌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庆友劳务费8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韩军存、张昌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训山人民陪审员  杜中原人民陪审员  孙念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静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