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钒钛园区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钒钛园区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钒钛园区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93号。法定代表人:贺云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宝灵街181号23栋17号。法定代表人:程凯,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光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金沙江大道东段彩虹路489号。法定代表人:吴洪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钒钛园区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攀枝花俊兵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德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