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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林与王波、崔海燕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王波,崔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2571号原告:张林,男,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告:王波,男,汉族,干部,住兰西县。被告:崔海燕,女,汉族,住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诉被告王波、崔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郝天雪书 记 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