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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爱校与武利朋、刘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爱校,武利朋,刘学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744号原告:成爱校,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武利朋,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刘学敏,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成爱校与被告武利朋、刘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成爱校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爱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爱校负担。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凯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