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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联德与刘藏琳、王长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联德,刘藏琳,王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孙联德,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刘藏琳,女,汉族,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王长顺,男,1949年7月10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法律文书退回,期间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二被执行人刘藏琳、王长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