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春与熊先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熊先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891号申请人张春,男,生于1971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熊先应,男,生于1968年9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张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先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5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我院依法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8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彧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