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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夏红敏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夏红敏,彭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695号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天文大道麒龙新城1-1-11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5771402517。负责人:杨经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明,该公司职工。被告:夏红敏,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彭刚,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与被告夏红敏、彭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永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