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711号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41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成,男,1971年7月1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