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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74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新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邬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74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周新会,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10层。负责人:柳盛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邬玉珍,女,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邬玉珍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的银行存款4848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赫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