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平(萍)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劲松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李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李平(萍)。被执行人李劲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平(萍)与被执行人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平(萍)于2017年6月19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劲松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平(萍)借款本金400000元,偿还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至2017年7月1日止的利息270000元,并按照约定月利率15‰上述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还应承担诉讼费7300元,执行立案费86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通过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劲松名下位于长沙市暮云镇高云村、西湖村御邦小区32栋301号房屋(权证号码:C7100373**)及107号车库(权证号码:C7100373**),由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另一案件中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已委托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2民初2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卿瑞山审 判 员  段丁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阳秀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