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义开与谌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义开,谌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1326号申请人罗义开,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被执行人谌朝阳,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义开与被执行人谌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谌朝阳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