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鲁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鸿锦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鲁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鸿锦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鲁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汝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崇林,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鸿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彩霞,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