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德英、黄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德英,黄树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德英,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树英,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化云,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华,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德英因与被上诉人黄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德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莫晓红审判员 吴良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景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