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俊慧与被告温宏峰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慧,温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117号原告:孙俊慧,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温宏峰,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孙俊慧与被告温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温宏峰归还借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之��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先由审判员何柏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孙俊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宏峰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1年7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宏峰归还原告孙俊慧借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温宏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柏良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