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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志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刑初2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成,男,1942年4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2月17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黄志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方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云阳县高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在被告人黄志成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家中查获二支火药枪,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志成非法持有的两只火药枪均被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志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魏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志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志成非法持有枪支在二支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黄志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志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志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二支枪支,由云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包家付代理审判员  余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童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