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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徐州华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华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华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7号江海不锈钢城2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赵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锋,徐州市云龙区狮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2012。法定代表人:徐奉苗,该公司总经理。徐州华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恒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166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5月至9月期间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依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625.44元;同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贰辆,因未实际扣押,本次执行程序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9月28日依法扣除本案执行费用825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5800.44元。4、2017年10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锋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案情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