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卜大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大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大明,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7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大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大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8日17时00分,被告人卜大明驾驶超过核载质量的辽DX**号解放牌重���自卸货车,在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沿北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条子河村路口处时,将骑欧派牌二轮电动车,沿条子河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环路向南左转弯的被害人路某1撞倒辗扎至当场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例鉴字第交002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死者路某1系因被汽车碾压后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公交认字[2017]第0434号认定,卜大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卜大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440,000.00元,并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驻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大型货车查询结果单、卜大明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邹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人复印件、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记录、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滕某1出具的收条;2.证人邹某1、宋某1的证言;3.被害人家属滕某1的陈述;4.被告人卜大明的供述与辩解;5.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理化检验报告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尿样提取笔录、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7.物证:检测试剂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大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情况,请从轻判处。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卜大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8日17时00分,被告人卜大明驾驶超过核载质量的辽D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沿北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条子河村路口处时,将骑欧派牌二轮电动车,沿条子河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环路向南左转弯的被害人路某1撞倒辗扎至当场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例鉴字第交002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死者路某1系因被汽车碾压后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公交认字[2017]第0434号认定,卜大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卜大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4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卜大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家属滕某1的陈述,证人邹某1、宋某1的证言,被告人卜大明的供述与辩解,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常驻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大型货车查询���果单,损害赔偿调解书,滕某1出具的收条,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大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卜大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卜大明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卜大明当庭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卜大明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大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 井 艳人民陪审员 岳 斌人民陪审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