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丽仙与被执行人马公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丽仙,马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6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孔丽仙,女,1972年生。被执行人马公亮,男,1956年生,回族。申请执行人孔丽仙与被执行人马公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云0426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马公亮于2017年2月21日支付原告孔丽仙货款1000元,余款3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孔丽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公亮支付1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公亮与申请执行人孔丽仙对本案尚未执行的案款1800元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公亮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1800元给申请执行人孔丽仙。申请执行人孔丽仙同意不将被执行人马公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孔丽仙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426执2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施林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冰洁 百度搜索“”